发布日期:2025-12-17 08:17点击次数:
近日,温州市湾新区、龙湾区人民政府出台了《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新办法中取消了子基金注册地限制。规定子基金投资期内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年按基金实缴出资总额最高不超过实缴金额2.5%的比例征收;子基金返投比例为1:1等。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运作管理,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科技创新基金体系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号)、《温州市加快基金业集聚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温政办〔2023〕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创投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风险容忍”的原则。基金规划总规模10亿元,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基金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国有资本、科技经费、其他资金等。(三)创投基金分为天使类基金和科创类基金。天使类基金重点支持优秀大学生、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业,支持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的优秀项目,支持区内高能级平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种子期、初创早期科技企业;科创类基金重点支持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企业,助推中小微科技企业快速成长,推动我区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二、组织架构(四)设立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作为创投基金议事决策机构。基金管委会下设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委办”),基金管委办设在新区投资促进局(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创投基金以温州市龙湾区科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投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形式存续。温州湾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区投资集团”)受托作为创投基金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创投基金的运营管理以及投后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区属各单位可作为项目发起单位。(五)基金管委会由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分管招商工作的区领导为主任,区政府办公室联系招商工作的副主任、新区投资促进局(区投资促进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新区投资集团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副主任。成员包括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发改局、新区经济发展局(区经信局)、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人。其他区领导或单位视拟投资项目关联情况参会。三、投资模式和要求(六)创投基金主要投资领域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5+5+N”产业,重点围绕中国眼谷、中国(温州)新光谷、国际云软件谷等平台建设。(七)创投基金鼓励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合作,采取直接投资、参股母基金、组建子基金(含定向/专项基金和非定向/盲池基金)等方式进行投资运作。1.直接投资。创投基金在本轮融资中一般不超过50%,投后占股比例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2.参股母基金。因特定领域或产业发展需要,可参股设立母基金,创投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0%。3.定向(专项)基金。创投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4.非定向(盲池)基金。天使类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70%;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金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且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科创类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金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创投基金与上级政府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且基金管理人为其关联方的,创投基金出资比例不受前款限制。特别重大项目经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招商引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可突破本办法设定的相关限制。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包括投资期、退出期等,原则上不超过15年(含)。四、投资管理程序(八)直接投资程序:1.项目征集。项目发起单位按照“产业归口”与“空间落地”的原则确定。原则上,由项目所属产业类别的对应平台或拟落地空间所在单位作为项目发起单位。项目发起单位面向社会征集优质拟投项目,做好项目前期资料收集和初审工作;2.项目初筛。项目发起单位对拟投项目开展初步尽调和分析工作,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社会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论证并形成报告;3.项目立项。项目发起单位结合收集资料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基金管委办提起项目立项申请,经基金管委办和新区投资集团初审后,报基金管委会审议;4.商务谈判。审议通过后,由项目发起单位会同投促部门、新区投资集团、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与项目方开展商务谈判;5.尽职调查。新区投资集团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及资产评估工作。上级政府基金、其他知名投资机构参与本轮投资的,经基金管委会审议确定,可将其尽调、估值报告作为依据,不再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及资产评估工作;6.投资决策。新区投资集团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对项目投资可行性及投资风险进行论证,完善投资方案,经基金管委办初审后,创投基金直接投资项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含)的,提请基金管委会审定;创投基金直接投资项目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提请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招商引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7.项目实施。经审议通过的项目,由新区投资集团负责安排协议签署,并做好投后管理、退出等工作。(九)参股母基金程序:参股母基金一般由上级发起部门对应的区级部门或区政府交办的部门作为牵头单位。新区投资集团对方案提出意见,经基金管委会立项通过后,报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招商引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十)子基金设立程序:1.公开征集。新区投资集团通过“龙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龙湾财资”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2.尽职调查及专家评审。新区投资集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并组织专家评审。拟设立子基金的其他上级政府出资方在2年内已经通过公开征集、尽职调查、专家评审的基金管理人,新区投资集团可不再组织上述流程;3.投资决策。报基金管委办审核后,创投基金组建定向(专项)基金,提请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招商引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创投基金组建非定向(盲池)基金,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直接对创投基金出资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含)的,提请基金管委会审定;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直接对创投基金出资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提请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招商引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4.社会公示。新区投资集团将审议同意设立的子基金相内容在“龙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龙湾财资”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5.项目实施。公示期满后,由新区投资集团牵头做好合作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及退出等相关工作。五、投资退出及收益分配(十一)创投基金出资设立的子基金应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中载明存续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等。(十二)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创投基金可适当让利。让利比例应在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投资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天使类基金,自项目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该被投项目创始团队可以原始投资价格,收购创投基金截至收购申请日在该项目中持有的权益份额,但收购比例不得超过80%;自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其他合伙人可以原始投资价格,收购创投基金截至收购申请日在子基金所持有的权益份额,但收购比例不得超过70%。具体让利内容以基金合伙协议等书面签署文件为准。六、投后管理和绩效考核(十三)新区管委会、区政府授权新区投资集团统一负责创投基金的投后管理工作,新区投资集团可制定相关的投后管理制度。(十四)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新区投资促进局(区投资促进中心)等部门依职责对创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十五)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每年组织对创投基金进行绩效考核。(十六)对出资参股创投基金的区属国企,其投资亏损及融资成本在国企经营性考核中予以剔除,不纳入年度考核亏损和成本。(十七)创投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每年按创投基金实际到位资金总额为基数计算管理费,管理费按1%/年提取。七、尽职免责机制(十八)新区投资集团向基金管委办定期报告创投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接受基金管委办对创投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进行指导监督。(十九)允许基金、项目出现一定比例亏损。不涉及违法违规和其他道德风险的,应依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对“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有关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文件给予免责。八、附则(二十)本办法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龙湾区(高新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龙政发〔2022〕1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签约的子基金,继续按原管理办法、原协议执行。来源:温州龙湾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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